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重视女职工特殊保护,落实相关要求防范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得重视劳动法里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此一合规议题,HR 得有能把相关条款准确理解透彻的本事,于用工管理这个范畴里,在薪酬福利这特定领域中,以及在职业健康这个专门维度落实一系列具体要求,以此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标,进而构建起平等包容的这般工作环境。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请问这样改写是否满足你的需求?如果还有其他要求,请随时告诉我。需要说明的是,原句中“还能与女职工商量采取弹性工作制”里的“商量”与“商议”算同义,因按要求不能语义重复,所以我在“商量”处进行了替换处理(但 grnts 处是额外引入词表示给的意思,因需求实在难满足,尽量满足要求增加了这个词),如果完全不可这样变,可提供更具体修改和约束条件,我再调整 。
禁忌劳动范围与健康保障
用人单位应谨慎防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属于禁忌范围的劳动,要定期组织针对女职工的妇科健康检查,对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女职工实施专门健康监护措施,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女性生理健康需求,为女职工提供必要劳动保护设施。
反就业性别歧视与权益救济
在招聘时期,严禁出现性别歧视行为;于晋升阶段,严禁存在性别歧视情况;在薪酬方面,严禁实施性别歧视操作。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处于结婚状态,就去调低其呢;也不能因为女职工怀有身孕,便降低其;更不得因为女职工生育了,而降低其;绝不能因为女职工处于哺乳阶段,就降低其;单位同样不得因为女职工结婚,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因为女职工生育了,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因为女职工哺乳,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出现劳动争议状况时,HR 需积极经由协商方式来化解纷争,HR 要积极借助方式去化解纠葛,HR 得完善内部申诉机制,以此保证女职工权益救济的渠道维持畅通 。
各位人力资源从业者,在实际工作开展进程里,如何达成法律规定要求与企业用工层面灵活性之间的平衡呢,欢迎分享自身管理过程中实践积累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