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企业HR需关注这些要点
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各企业HR在实际操作中需重点关注场景适配与风险规避要点。以下从基本概念着手,为企业HR提供模块化可参照的管理规范细则
6个月试用期仅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能设定——这是法律明确的首要适用条件,切忌对应劳动合同期限出现「约定期限倒挂」。
HR实操时应当依次推进三个核查步骤:
1. 审核拟签署合同文本的类型表述,确保与用工架构分类同步记录;
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约定6个月试用期,需同步注意两个关键时点——试用期满前7个工作日应启动考核流程,试用期满次日必须完成转正手续,防止因流程滞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认知。这两个数据节点直接关联后续薪资标准确定,需建立标红台账追踪索引。
关于薪资水平,常见企业存在「单纯比照最低标准」的误区。正确做法是:既要保证试用期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基本的80%(非合同所写总额),又必须满足本城市职工月最低动态标准,二者取孰高项执行后方可符合合规条件
绩效考核实施环节需留存完整的过程数据实证
Q:员工试用期内请长假导致考核无法完成怎么处理?
A:企业自主约定的试用期不得因非劳动者原因中断计算
Q:延长半个月试用期是否可行?
A:法律明令禁止分期设置或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此类变更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限定在法定总期内
HR实操时应当依次推进三个核查步骤:1. 审核拟签署合同文本的类型表述,确保与用工架构分类同步记录;2. 调取该岗位近三年离职案例中建档的试用期评审数据,预判设置必要性 ;3. 对劳动者进行背景调查时,同步确认其前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履行状况,杜绝重复试用风险。
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约定6个月试用期,需同步注意两2个关键时点——试用期满前7个工作日应启动考核流程,试用期满次日必须完成转正手续,Q职工如在试用期满后继续在工岗位工作,单位未办理转正手续的情况下是否视为存在试用期关系?A:此时已自动转为正式用工关系,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这两个数据节点直接关联后续薪资标准确定,需建立标红台账追踪索引。
关于薪资水平,常见企业存在「单纯比照最低标准」的误区。正确做法是:既要保证试用期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基本的80%(非合同所写总额),又必须满足本城市职工月最低动态标准,二者取孰高项执行后方可符合合规条件
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环节存在常见两种操作误区别:一是考核标准设置模糊,二是考核周期与试用期时长不匹配企业应建立量化化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试用期考核的具体内容、评价标准和不合格情形,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