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要点解析

员工关系 2025-08-06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的核心条款,是企业HR日常劳动关系管理的高频适用依据。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HR而言,准确理解条款内涵与实操要点,可有效规避合同变更环节的法律风险。

一、基础概念解析

1. 协商一致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单方权限,需劳动者与企业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HR需留存书面协商记录(如沟通邮件、会议纪要等)

2. 书面变更形式|变更内容需以书面协议呈现,协议应载明变更事项、生效时间,且由双方签字盖章;口头变更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参照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但HR需谨慎采用

3. 合同文本留存|变更后合同文本需由双方各执一份,企业档案室需同步更新 劳动合同台账。

二、关键实操模块拆解

模块1:常见变更场景处理

岗位调整|岗位名称、职责范围、薪酬结构变更时,需在协议中明确新旧岗位对比及薪酬衔接方案

工作地点变动|跨市调动需重点注明通勤补贴、住宿安排等配套条款

工时制度转换|标准工时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需附加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文件文号

模块2:风险防控要点

1. 变更协议起草|内容应包含「基于乙方(劳动者)个人意愿及甲方(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等表述,规避「被迫变更」争议

2. 证据链构建|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岗位调整意向书》《薪酬变更确认函》等材料需连续编号存档,保存期至少2年

3. 特殊群体处理|孕期女职工岗位调整不得降低基本,HR需单独签署《三期女职工岗位变更保障协议》

三、典型问答补充

问:劳动者拒绝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时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暂停变更计划,同步评估变更必要性;确需执行的,可通过工会或第三方机构介入,过程需全程录像备案

问:非书面变更后劳动者实际履行超3个月,协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虽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变更,但HR仍需在3个月内补签书面协议,避免举证困难

问:可否通过规章制度约定「企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岗位」?

答:该类条款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倾向于结合调整合理性综合判断,建议通过个别协商并签署专项协议

HR在执行过程中需把握「协商前置、书面主导、证据闭环」原则,将第三十五条要求融入劳动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当企业经营需求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发生冲突时,优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变更方案,必要时咨询属地劳动仲裁部门获取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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