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代通知金条款规定,HR 必须准确掌握
关于代通知金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条款规定,是企业HR日常处理劳动关系时高频咨询并需准确掌握的核心内容。代通知金,即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需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作为替代提前通知义务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条款明确了代通知金的适用场景及法律依据。HR在操作时需注意以下关键要点:
适用主体: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非该条款规定情形(如劳动者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标准: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应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为标准,若劳动者月平均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三倍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三倍的数额支付。
HR在实际应用中常遇到以下典型问题,需准确把握:
Q: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需支付代通知金?
A:不需要。代通知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情形,过失性辞退属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权,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Q: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A:可以。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替代款项,经济补偿金是法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款项,二者性质不同,依法可同时兼得。
对比过失性解除与非过失性解除的核心差异:
对比项 | 过失性解除 | 非过失性解除(代通知金适用场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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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提前通知要求 | 无需提前通知 | 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经济补偿 | 无需支付 | 需支付 |
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需举证劳动者存在法定过失情形 | 用人单位需举证符合法定非过失情形(如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等) |
HR在处理代通知金相关事务时,建议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收到相关解除需求后,首先核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其次确认计算标准的准确性;最后完善书面通知及款项支付凭证留存,以降低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