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时业绩要求怎么定?能不能要求人员资格?
企业于参与投标之际,常常会碰到招标方针对投标单位过去的业绩以及相关人员资格提出特定要求的情况。这类规定到底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联到企业能不能顺利走入投标环节。本文将依托法律依据这个层面以及实践操作那一方面,为HR从业者整理其中的关键要点。
业绩要求有法可依但需注意边界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具备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去让潜在投标人给出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业绩情况的权力。这表明,招标方针对投标单位提出业绩要求乃是法律清晰赋予的权利。企业于准备投标文件之际,应当主动开展收集并且整理与项目类型、规模相适配的过往项目案例的工作。
然而,业绩要求可不是毫无约束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专门指出来,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是不可以把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当作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比如说,某市的地铁项目不能够要求投标单位一定要提供本市地铁工程的业绩,不然的话就构成地方保护。
规模条件限制与业绩要求不冲突
禁止招标人设置企业股东背景规模条件,禁止招标人设置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规模条件,禁止招标人设置从业人员数规模条件,禁止招标人设置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禁止招标人设置营业场所面积规模条件,这些规定旨在防止招标方通过规模门槛排斥中小企业。(《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明确如此)
只能在这儿区分,禁止规模条件并非禁止业绩要求。业绩要求所关注的是,投标单位有没有完成类似项目的能力与经验,规模条件关注的是企业体量。比如说,要求投标单位给出三个类似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案例,为合理业绩要求;要求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就可能违规。
人员资格要求与从业人数限制不同
对于部分特殊岗位,现行法律有着明确的从业资格规定。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岗位,工程造价人员岗位以及项目经理等岗位 ,都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才能够从业。招标方要求投标单位配备持证人员 ,这属于合法合规的资格审核内容。
不过,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里所提及的“从业人员”,说的是从业人员的数量,并非人员具备的资质。招标方不能够要求投标单位一定要拥有多少名员工,毕竟这是属于企业规模方面的条件。HR在对招标文件进行解读的时候,要留意区分“持证要求”以及“人数要求”这两个概念。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特殊规则
对于那些依法必须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涵盖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以及和公共利益有关联或者说属于是基础设施范畴内其中的项目,针对业绩以及人员资格要求所展开的合规性审查会显得更为严格。而这类项目是不可以去设置那些与项目实际需求并不契合且不相适应的资质还有业绩条件的。
在实践当中,如果招标方要求投标单位给出和项目规模、技术难度不相匹配的高级别业绩,那么这有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去限制竞争。比如说,有一个预算为200万元的一般性装修项目,它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过亿元工程的业绩,这样的情况就属于过度要求,企业能够向招标监督部门提出异议。
HR在投标文件准备中的实操建议
在协助业务部门而准备投标文件之际,HR 要先梳理公司近三年的项目业绩,按照金额、行业、地区以及技术特点来进行分类归档,如此一来在面对不同招标要求时就能够快速匹配符合相应条件的业绩案例,与此同时要建立员工持证信息台账,将各类资格证书的持有人、有效期还有专业类别都详细列明。
一旦察觉到招标文件里的业绩或者人员要求存有违规嫌疑,HR要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10日之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需求。要是对方不予以回应或者拒绝进行修改,那么可以向当地的发展改革委,或者住建部门,又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投诉。
合规判断与风险防控要点
认定招标文件里业绩要求是不是合规之时,可依据下面这三个标准,它是不是跟项目实际需求直接关联,它是不是属于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它又是不是变相设定规模门槛。在人员资格要求这一方面,重点在于区分持证资质以及人员数量这两个维度。
企业于日常管理期间,建议定时去更新公司业绩档案以及人员资格证书库,并且妥善保存项目合同、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当招标文件呈现“近三年在本市完成”“年承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等表述之际,基本能够断定为违规,企业理应果断地提出异议,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您于近期参与投标之际,有没有碰到招标文件里设定了显著不合理的地方守护倾向或者规模界限条件呢?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详尽案例,并且也请对本文予以点赞以及进行转发,以使更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知悉招投标的合规关键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