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解读:规范民主程序,防范劳动争议,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当中,要做到准确无误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能够恰如其分地将其应用,这是把用工合规予以确保,对劳动争议进行防范的核心关键环节。该条款把民主程序、公示告知等法定要求清晰地明确了出来,HR需要确切把握其操作要点来让内部管理得以完善。
规范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企业在制定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之际,务必要严格去履行民主程序,具体来讲,HR要精心地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再或者全体职工就相关方案展开深度讨论,广泛去收集各方面意见,并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又充分的协商,最终确定方案,与此同时,会议记录、签到表以及意见反馈文件等都得采用书面形式妥善留存下来,以此当作履行民主程序的有力证据,要是企业制定的制度没有经过这一程序,那么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时,该制度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
在劳动法律体系里,企业去制定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是相当重要的环节,HR承担着组织实施此程序的关键职责,要保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能够充分参与进方案讨论当中,积极去收集各类意见。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开展平等协商,让规章制度变得更加合理、公正。而书面留存相关文件,是基于在后续有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里,能够清晰地证明企业已经履行过民主程序 。不然的话,一旦致使劳动争议被引发,未曾履行该程序的制度极易被判定成无效,进而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确保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以及法规方面的规定呀,不能够设定罚款和扣减这类违法的条款呢。与此同时,还应当遵循合理性的原则哟,就比如说考勤扣款的标准需要和实际的损失相当才行呢。HR需要定期去审查制度的内容呀,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之上,结合行业惯例去判断条款的合理性呀,以此来避免因为内容不当从而引发法律风险呢。
严格执行公示告知程序
需依法生效的规章制度,务必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者明确地告知,HR能够采用签收阅读确认书、内部培训签到、电子邮件送达或者内部系统公告等方式来完成告知,建议事先优先采用书面签收形式并且保留证据,要是公示环节有所缺失,将会致使制度没办法去作为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