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降薪遭辞退,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薪酬管理 2026-02-06 8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里,薪酬调整算得上是较常见的一种举措,然而,其合法性的边界常常会被忽视掉。紧挨着的时期内,有一则涉及企业单方进行降薪从而引发的劳动仲裁方面的案例,给每一位HR都敲响了有关合规的警钟。

案件基本情况梳理

2023年9月里,有员工崔某进入了某医疗器械公司劳动合同当中清晰地约定了每月4200元的底薪以及提成。2025年7月起至9月,崔某的销售业绩考核连续三个月都处在该公司的末位。同年10月的时候,公司凭借其能力不符合岗位需求的缘由,要求把底薪降低到3600元并且重新签订合同。

崔某对该推行的调整方案持拒绝态度,因协商未取得任何成果,崔某紧接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公司表示拒绝之后,崔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在本案里存在一个关键背景情况,就是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所设立的规章制度当中,对于业绩考核薪酬调整之间的关联性都没有作出任何形式的约定。

仲裁机构的审理焦点

公司单方降薪行为合不合法,这是仲裁机构审理的关键所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出现变更的情况,得双方商量一致,并且要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劳动报酬属于核心条款,它要是有变动,那更得严格依照这个程序来办。

在这个案子当中,公司尝试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凭借劳动者不能够胜任工作这个缘由展开调整。然而运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一定要给出完备的制度依据以及充足的事实证据,以此证实考核制度、调岗调薪规定以及员工确实属于不胜任的具体情形都合法存在。

企业方主张为何未被支持

公司宣称崔某的业绩一直处于垫底状态,以此证实其销售能力已然无法契合岗位所需条件,所以降薪具备合理性。可是,仲裁委觉得,单单依据考核排名这个结果,并不足以形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充分凭据。

关键之处在于,公司并没有给出任何制度方面的文件,或者合同当中的条款,来明确地规定,连续业绩处于垫底状态将会触发降薪的情况。也就是说,公司的考核最终所呈现出来的结果,与薪酬进行调整这件事情之间,缺少事先就设定好的、具备合法性的链接桥梁。这样一种制度方面的缺失,直接致使其作出的降薪决定,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

法律关于调岗调薪的合规要求

看法律实践,企业要是想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来对员工实施调岗调薪,那就必须构建起一套完整且合法的制度体系,这涵盖明确且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经由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还有其中清楚写明的考核结果与岗位、薪酬变动的对应关系。

即便制度已完备,于具体操作期间,企业依旧得去收集且固定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的客观凭据,像具体的业绩数据、客户反馈、培训记录之类的。之后呢,需优先考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而不是直接进行降薪。调整岗位同样得具备合理性,新岗位要和员工能力相匹配,薪酬调整也得和此相对应。

本案中员工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被认定无效的公司单方降薪行为,构成了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存有上述过错致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必定要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崔某的解除行为以及其经济补偿方面的诉求,都得到了仲裁委的全面支持。这清晰地表明了企业违法变更合同将会面临的经济成本。

企业HR管理的实务警示

此案件针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产生的警示深邃至极。其一,HR部门务必要保证所有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那内容具备合法性且制订程序合乎规范,涵盖历经职工探讨、公示等必备环节。其二,绩效考核体系应当与劳动合同管理、薪酬调整机制实现有效对接,并且在制度文本里加以明晰。

于日常管理期间,HR要慎重对待绩效存在欠缺的员工。给出建议是按照“培训 - 调岗 - 协商”这样的途径来搞,就算最后得对薪酬予以调整,那也得基于充分的协商来做,而且要留存好完整的沟通纪录。单方面强行更改合同条款,极容易引发法律方面的风险,最终有可能致使企业去支付补偿金甚至赔偿金。

请问,于您所在的企业里,绩效考核得出的结果,同薪酬以及岗位调整之间的挂钩机制,有没有借助合法且完备的规章制度,将其予以明确,并且使之固化呢?欢迎您来分享自身的管理实践,或者说出存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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